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在美係屬犯罪行為

2020-11-20

在本文中, 作者將透過聯電在美國遭受刑事起訴的案件, 向國人介紹美國營業秘密法中刑事犯罪目前追訴的重點.

2020年10月29號美國司法部宣佈, 聯電在有關侵害美光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已經認罪, 並且與美國司法部簽訂了認罪協定: 同意支付6000萬美元的刑事罰金, 並同意與美國司法部配合, 協助其繼續追訴福建晉華的犯罪行為. 福建晉華是係中國大陸的國營企業, 為半導體晶片製造商.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所載: 福建晉華自聯電非法取得DRAM記憶體的製造技術, 而這些技術係美光的營業秘密, 受法律保護, 由聯電透過美光台灣的3名前員工所非法取得.

聯電是在臺灣股票上市的半導體製造公司, 其美國存託憑證也在美國的交易市場中公開交易, 所以本案聯電就本案同時受美國以及臺灣的司法管轄, 當無疑義.

聯電簽署的認罪協議規定, 美國司法部有權要求聯電在將來對福建晉華的追溯及審判過程中出庭作證, 故其證詞如果對福建晉華不利, 恐亦難免. 這是因為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調查, 聯電曾經與福建晉華簽署合作協定, 同意協助其增加其DRAM記憶體的產量. 故如果聯電針對其中細節成為美國司法部的污點證人, 則其證詞或將在未來福建晉華在美的審判中, 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聯電未來在法律上及訴訟上的難題並未就此結束. 這是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 這使得聯邦和各州之間有千絲萬縷, 剪不斷理還亂的法律及訴訟關係. 也就因為如此, 雖然針對聯邦法的部份, 聯電已透過認罪協商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 但這並不排除美國各州將來可能針對相同的案件, 根據各州的法律, 對聯電繼續進行法律的追溯. 所以未來很有可能聯電會在不同州, 就侵害美光營業秘密的民事賠償的部份, 成為案件的被告. 另外, 各州的州檢察長也有可能在不同的州, 對於聯電侵害秘密的行為, 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這2點, 民事的損害賠償的金額不會低, 百萬, 千萬, 甚至上億的賠償金額都有可能; 而各州的州檢察長針對行政罰的部分, 也可能要求高額的行政罰鍰. 故在未來一兩年內, 聯電就相關的案件, 在不同的州, 就要決定是否和解或繼續進行訴訟.

聯電應會採取和解的基調, 盡速了結此案. 而不會在法院裡進行曠日費時的訴訟. 這是因為一來這會產生巨額的律師費用; 二來, 如果案子一直打到審判階段, 聯電勢必會遭遇到當地的陪審團. 而從經驗上來看,他們不會對一個已經認罪的被告給予同情. 所以陪審團的判決勢必對聯電不利, 甚至不排除會給予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 因此, 如果聯電將來在各州法院採取積極的防禦訴訟策略, 則會面臨非常不利的局面.

另外, 福建晉華將會是美國司法部主要的追訴目標, 因為現在既然聯電已經同意擔任汙點證人, 如果福建晉華不及時認罪的話, 在未來審判中法院判刑應該是手到擒來的事. 如果被判有罪, 福建晉華很有可能必須支付龐大的刑事罰金, 而且其高管人員也難逃入監服刑的厄運.

對於本案, 非在美註冊的外國公司宜關注下列幾點:

  1. 外國公司遇到牽涉到美國營業秘密法的案件時, 絕不可掉以輕心, 因為美國的聯邦以及各州法院就有關案件會行使廣泛的民事, 刑事管轄權。li>

  2. 案件發生以後不可以諱疾忌醫, 必須要立刻尋找律師協助, 且不應以律師的收費標準為主要的考量. 因為如果辯護律師不稱職, 其風險常在數百萬,千萬, 甚或上億美元之譜, 遑論公司高管可能須入監服刑. 因此千萬不可大意。
  3. 三. 公司應即建立嚴密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 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因為如果公司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 其後果在美非常嚴重 - 不但公司商譽受損, 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加上行政罰鍰, 金額也不可小覷. 再加上公司高管人員可能的刑事責任, 其間利害關係, 不言可喻。
  4. 四. 上述營業秘密保護制度 (亦稱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必須經常更新及檢視, 並包含事前的標準作業流程 (SOP) 及事後的監管程式. 如果執行不到位, 公司的風險是非常高的, 包括:
  5. (i)洩露公司自己機密的風險, 或者

    (ii)侵害他人 (客戶, 競爭者) 營業秘密的風險。

  6. 公司必須重新檢視並確認其在中國大陸的合作夥伴及與其合作模式是否已經被美國列入觀察或禁運名單. 就本案而言, 如果聯電能及時關注有關事態發展, 調整其與福建晉華的合作關係, 或許可以提前降低風險. 另外, 在公司的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中, 必須要囊括新進人員遵守的資訊安全規定 – 層級越高的主管, 要求就應越嚴格, 不可因此給予優待或便宜從事. 因為公司新進的高階主管通常都會接觸到前雇主的敏感資訊以及商業機密, 故易遭前雇主鎖定, 指控其竊取公司機密. 故對於新進的高階員工, 公司的資訊安全規範必須從嚴實施, 不可輕忽. 而且必須反覆培訓, 並列入書面記錄, 俾便嗣後能明確證明公司曾三令五申告誡新進員工不得攜帶其他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敏感資訊進入公司, 更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公司也應嚴格考核 (如電腦監控, 私人物品抽查), 如果發生違規情事, 也應該明快且嚴肅處理, 不得因職務高低不同, 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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