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mnity條款的解釋以及如何談判

2021-03-11

Indemnity條款常見於代工(OEM)合約、貨物買賣合約、承攬合約、專利授權合約中,如果不預先防範,indemnity責任人(indemnitor)的法律風險極高,需特別注意,重點如下:

(a)indemnity責任範圍,
(b)承擔此責任的成本,
(c)違反時的法律風險。

真正的重點是必須事前精算負擔此義務的成本,否則indemnity責任人常因此需負擔巨額費用,不可不防。

Indemnity條款的來源及主要內容是甚麼?


其最簡單的口語化的意義是:「如果發生任何問題,立刻幫我解決」條款。所以Indemnity義務並非金錢上的損害賠償義務,而是一項合約中「積極作為」的義務,其來源係英美的衡平法 (Equity Law)。所以為避免誤導,英翻譯為「出面解決」義務,而「賠償」或「補償」義務的翻譯其實不甚妥當。

最典型情況如下:在一買賣合約中,當買方作為「indemnity權利人」(Indemnitee) 時,有權要求賣方,身為 「indemnity責任人」 (indemnitor),在發生第三方對買方提出的與賣方提供貨物或服務有關的索賠或指控時,負責出面解決,為買方提供「防衛並使之無害」。 所以, 「indemnity責任人」的主要義務是出面解決,使買方不受第三人訴訟威脅的干擾。

關鍵是,indemnity權利人提出此項要求時,通常不必證明: (a)第三方的索賠請求有法律依據,並非濫訴 ;(b)買方本身並無過失 ; 或 (c)賣方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是產生索賠的主要原因。這使得indemnity責任人的風險更高,難以控管。所這些不合理的不利狀況一定要事先排除,只是很多indemnity責任人在議約時未曾顧及,殊為可惜。此外,如果indemnity責任人逃避出面解決的義務,則indemnity權利人就有權自行處理,與第三人和解或繼續進行訴訟,這時主客易位,使得indemnity責任人在事後往往被要求支付鉅額的和解金和律師費用,金額以數百萬美元計,屢見不鮮。

典型indemnity責任條款,使「無害」的意義的案例:

以下係ㄧ典型indemnity責任條款,可以參考:

「應買方的要求,供應商將針對買方、買方的關係企業、董事、經理,或員工提出的任何第三方索賠(包括律師費和其他專業費用)進行防禦,並使其無害,無論其索賠原因係基於:(a)智慧財產權侵權(b)人身死亡或傷害,或(c)賣方違反任何與買方的合約條款」。

重點是賣方的「進行防禦,並使其無害」的義務。 這說明賣方的責任是在事前出面解決,採取行動,而不僅僅是在事後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換句話說,「indemnity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在「indemnity權利人」收到第三人的索賠通知后,主動出面解決第三人的索賠行動。因此,如果其未能及時解決,即構成違約,買方立即可以起訴賣方,屆時損害賠償總金額絕對不會低,所以賣方絕不可置之不理。所謂「無害」,就是不使買方受到第三人傷害或者騷擾,大部分的情況其意義就是和解,由indemnity責任人出面解決。

特別須注意的是,在此案例中,任何第三人的索賠行動,賣方都需要出面解決,無論有沒有法律理由,也無論在哪裡發生。這說明其中法律風險及商業風險的不可確定性。

「第三人」的索賠行動是重點


X公司 (買方)在與其Y供應商簽署的OEM代工合約中具體規定了 Y供應商的indemnity責任範圍如下:

「Y供應商就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而產生的任何損害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顧問和專家費用),應防禦X公司,及其經銷商、客戶、被授權人、承包商和其他代表,並使其無害」。

雙方代工模式如下: X公司提供製造規格/設計給Y供應商在台灣製造產品,並根據其採購訂單,出售給X公司,以銷售到世界各地。

當第三方因專利侵權向X公司提出索賠時,X公司即通知Y供應商,並要求其根據OEM合約履行其indemnity責任,包括:(a) 透過訴訟在法庭上為X公司辯護 (但訴訟結果可能難以預料),或 (b)透過向第三人支付專利費和和解金來解決索賠問題 (但該第三人的索賠行動可能是只是為訛詐或騷擾目的為之)。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意味著供應商需要負擔高額的業務成本。動輒以百萬、甚至千萬美元計。

我們對indemnity的建議:談判重點是應務求公平,雙方各自合理分散風險


綜上所述,為賣談判公平的indemnity條款,我們建議以下幾點:

  1. 限制indemnity責任適用的地理範圍,如臺灣、中國、亞洲、北美等;
  2. 限制indemnity責任的最高金額,如indemnity責任人當年就相關產品銷售額的百分之十;
  3. 將indemnity責任人應單方承擔indemnity責任改為相互承擔責任;
  4. 明訂indemnity權利人的配合義務;
  5. 明訂indemnity責任的例外,如:(a)indemnity權利人本身有過失,(b)第三人的索賠係明顯的訛詐或濫訴行為,或(c) indemnity責任人出售的產品係依照indemnity權利人的規格或設計製造;
  6. 明訂indemnity責任人對違反其indemnity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係以直接損害為限,並排除其他間接、附帶、所失利益的損害賠償範圍;
  7. 明訂indemnity責任應在OEM合約終止後一定期間 (如一年)內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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