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退稅申請

2021-11-01

民眾換屋如買價高於賣價,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綜合所得稅。民眾出售房地,依我國稅法規定,須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但是民眾如有出售原自住房地,且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時,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祗要符合稅法自用住宅規定,即可申請退還原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茲摘要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1.要件:出售及重購之一自住房地,當所有權為個人或其配偶,房屋為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
2.申請期限:先購後售者,須在重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先售後購者,須於申報出售原自住房地時,一併提出扣抵應納稅額之申請。
3.退稅公式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 ≧ 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 < 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二、土地增值稅
1.要件: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所有權人均屬同一人,地上之房屋亦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土地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部分,且出售房地前1年內無營業或出租使用。
2.申請期限,須於後售或後購土地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提出申請。
3.退稅公式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
(1)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2)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A稅款。

謹此提醒民眾,於申請重購退稅後,切記不要在重購後5年內仍供自住使用,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否則會被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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