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契稅申報

2021-11-01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並繳納契稅。
謹摘列契稅之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契稅之種類稅率納稅義務人
買賣6%買受人
典權4%典權人
交換2%交換人
贈與6%受贈人
分割2%分割人
占有6%占有人

茲此摘列契稅之計算公式如下:
契稅稅額 = 核定契價 × 稅率

至於「契價」,原則上係依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房屋稅也是依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來計算房屋課稅現值)。但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上述評定標準價格者,就從低依照移轉價格。

此外,契稅應由納稅義務人(例如: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是沒有權狀(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至於申報時限則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如有下列情事時,則不在此限:

一、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自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提醒大家,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可免予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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